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政策 >> 地方政策法规

市政府关于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4   发布作者:    阅读:458 次   保护视力色:

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建立市区人才公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人才公寓政策,统筹人才公寓房源建设与供给,对人才公寓管理使用等事项进行研究决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黄州区委组织部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召集。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房源筹集和监督管理,牵头做好人才公寓承租对象资格复核及清退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装修和生活设施配备等经费支出;市人社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孵化器在孵企业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和资格认定;市区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所属企业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和资格认定;市经信委负责市区各园区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和资格认定;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入住人才房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配租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包括资产管理、维修养护、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配合做好人才公寓承租对象资格复核及清退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市区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自主建设人才公寓,逐步解决园区内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为引进到市区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四)博士研究生(全日制)、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海外高校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五)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六)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急需紧缺人才。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符合第六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1套人才公寓。其他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为两人合租一套,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可申请租赁1套。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只限申请租赁1套。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集中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申请人房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直孵化器在孵企业的申请由市人社局审核;市区各园区企业的申请由各园区管委会审核;市区各园区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的申请由市经信委审核;黄州区的申请由黄州区委组织部审核。

  (三)审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区人才公寓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汇总各部门审核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公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房管局官方网站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向申请人发放《黄冈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五)入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黄冈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到市房管局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其他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由市房管局进行一次装修,满足入住条件,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除须列明房屋的基本情况外,还须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如两人合租1套,由合租人共同承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承担租金。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纳入市财政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按政策规定用途审批使用。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期满需要续租的,须提前2个月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续签合同,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一)已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区重新就业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等方式新增自有住房的或已由单位安排住房;

  (三)擅自改变承租的人才公寓住房用途,转借、转租的;

  (四)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形。

  因购买期房、新房装修等原因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合理的腾退期,一般为3个月,腾退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超过腾退期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腾退工作具体由市房管局负责。承租人拒不腾退的,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房管局下达责令退出通知书,各用人单位应协助做好腾退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市房管局有权收回住房,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7月30日印发的《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14〕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