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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11-12   发布作者:    阅读:61 次   保护视力色: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办文【2013】1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6

 

 

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行人才工作重心下移加快推进人才强市的意见》(鄂办发[2011]20号)、《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吸引和激励人才发挥作用的若干办法》(黄办文[2011]1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引才程序,细化工作环节,明确职责主体,营造人才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绿色通道”应坚持解放人才、广纳群贤原则,便捷高效、畅通有序原则,规范运行、协调推进原则,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原则,努力把各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聚集到服务黄冈科学发展的事业中来。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和引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才引进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的副部长、市编办主任、市人社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人才办,由市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的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市委人才办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市人才引进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审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范围对象,审定急需紧缺的专业和岗位,认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资格和项目等。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为实施“绿色通道”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对实施“绿色通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回复、审批有关单位的报告和申请事项,研究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条  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为实施“绿色通道”的协管单位。市编办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编制的预留、办结、管理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人事调动手续、档案接转和托管、工资待遇核定和审批,以及工龄和专业技术职称的核准、认定等工作。市财政局具体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和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章  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界定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包括: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四)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国家教育部认定的获得国外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六)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

(七)其他特殊急需的紧缺岗位专业或技能人才。

第八条  引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五)、(六)、(七)款所列急需紧缺人才,一般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予以认定:

(一)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的岗位因没有人报名或因报名人数未达到竞争比例而取消、报考岗位招录名额不满的岗位。

(二)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急需,报市人才引进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程序考核核定的特殊急需、紧缺专业和岗位。

 

第四章 实施“绿色通道”的程序

第九条 开通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行事前报告审批、“一人一议”、“一事一策”,限时办结。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拟定引进计划,填写《黄冈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审批表》,以单位党组(党委)名义向市人才引进委员会呈报引才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才引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成考核组,到用人单位对该单位编制情况、岗位设置、人才结构及拟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引进方式、岗位、资格条件,向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汇报,报市人才引进委员会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内容,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采取统一招考的岗位,考试录用办法及程序按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四)款所列高层次人才,经资格审查,报市人才引进委员会审批后,可只通过考核不通过考试直接引进。

引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五)、(六)、(七)款所列急需紧缺人才,采取笔试或面试形式,配合答辩、现场操作、试讲等多种随机考核方式灵活进行。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和用人主管单位商定后,单独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三条  引进录用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将引进录用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须加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市人才引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并填写《黄冈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一卡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凭《黄冈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一卡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善)编制审批和人事手续,签署服务协议,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专门用于解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编制短缺问题。

引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至(七)款所列人才,市编办根据市人才引进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批复,按程序及时办理编制手续,若单位满编的,由市编办在预留的编制中予以解决。办理编制手续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采用本实施细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年度用人计划限制,随到随办。

    第十七条  引进的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可任命为副科级职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可任命为正科级职务。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可以重新建立档案,并核准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技术职称等。

第十九条  对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低职高聘,并报经人社部门认定。

引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所列高层次人才,需要聘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限制。

引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所列急需、紧缺人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可在5年内不占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经市人才引进委员会核准后,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设置特设岗位,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完成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申请,经市人才引进委员会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退休年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可延长5—10年,具有副高职称或特殊专长的可延长1—5年,延长退休期间不占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满1年的,享受我市专家疗养、体检和外出研修等相关待遇;符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纳入评审范围;符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等推荐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二十三条  引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款所列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可随调,子女可随迁。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的,由用人单位党组(党委)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后,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间权利义务、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条件,由人社部门进行鉴证。服务期未满终止协议的,取消其有关待遇,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四方协商解决。涉及有关技术操作问题由各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才引进委员会认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畅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的操作办法》(黄组通[2011]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