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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6   发布作者:    阅读:250 次   保护视力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调动市区企业的积极性,留住和吸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投身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奖励政策,特制定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经市区市场监管、税务登记、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含)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不含国家限制发展类等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含)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管人员按其个人所得税年度实际缴纳额地方净留成部分,给予高管人员全额奖励。

三、兑现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次年的6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申请资料应真实完整,具体包括:

1.企业奖励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高管人员身份证、现任职务任命(任职时间)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年度入库税收证明原件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原件和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由市财政局统一受理,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将奖励所需资金拨付企业所在区(含园区、片区、示范区),由其负责兑现到位。

(三)相关奖励资金按市区现行财税体制结算,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市辖各区(含示范区、片区、园区)分别承担。

四、其他

(一)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办法从2019年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即2019—2021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