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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创新创业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9-04-09   发布作者:    阅读:207 次   保护视力色:

  一、黄冈市促进招商引资的八条措施

  第一条 重点工业项目支持措施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用地按项目所在区域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同时,按土地出让成交价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的补助4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补助50%。补助总金额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面积计算,项目用地摘牌后补助30%,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补助50%,项目投产后补助20%。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部分)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三)税收贡献奖励。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后三年分别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奖励。

  第二条 重大工业项目支持措施

  (一)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重大工业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1.由政府通过专项产业基金股权投入或直接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内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完毕。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

  (二)为上述重大工业项目配套,经产业龙头企业认定为核心供应商,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参照重点工业项目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

  第三条 中小项目支持措施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在产业园区内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年实际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产业项目,3年内按其实缴税收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支持措施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比同等规模的重点工业项目更高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 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行科技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 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外资项目支持措施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新落户的境外企业,属世界500强企业的,另行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措施

  对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5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年纳税500万元(含本数)以 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60%;年纳税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70%;年纳税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80%。

   (二)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 贴100万元。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的,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 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总部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包括新设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90%的比例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各类总部企业补贴名额均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措施

   一次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除外)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央企、民营企业 500强或行业内10强、上市公司,来黄冈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全国100强、全省10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投资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市委、市政府认为应 纳入“一事一议”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优化环境支持措施

  (一)对各类商会协会、中介组织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 (含本数)工业项目的,项目投产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投入的2‰计奖(税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税前)。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 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产业招商分局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实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二)设立鼓励黄冈楚商回乡投资创业绿色通道,在金融、土地、人才、科技等方面为黄冈楚商回乡投资提供专业服务。

  (三)对招商引资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打包补助。

   (四)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设立就医绿色通道,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免挂 号、先就诊、后结算、专人服务”;其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央企、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和上市公司在黄冈投资项目的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 校就读。

  (五)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班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关于投资环境的投诉事项,市监察局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二、关于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支持技术改造

  (一)加大技术改造基金投入力度,由市、县(市、区)设立技术改造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并且在一年内竣工投产的,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机器换人”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项目并按期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单个项目)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投资补助。

  第二条 支持技术研发

   (一)对企业创建国家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分别一次 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建设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其运行经费,3年内给予每年20-50万元的补助。

  (三)对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黄冈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企业,按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销售额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 按其关键零部件销售价格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培育、国家技术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 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企业购买、转化科技成果分别给予补助、奖励。企业按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并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科技成果转化的,3年内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中首次入围全市10强工业企业、全省100强工业企业(或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或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品牌培育

  (一)企业商标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湖北名牌的,给予所属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或组织)获得黄冈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

  的,分别给予2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被工信部新认定为 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全国质量品牌试点示范企业、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给予奖励,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时间5年以上并保持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对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大学生等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500亩以上、时间3年以上并保持正常经营的,给予以上同等奖励。

  (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每新获得一项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涉及中小微工业企业15项市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

  第二条 2018年6月30日前,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

  第三条 用水报装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按5%优惠,100万元以上的按3%优惠。

  第四条 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针对企业需求开展定制技能培训。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1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收费项目,严禁各种变相提高利率行为,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清理和规范企业 融资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行为,市级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各种中介服务收费不得高于规定收费下限。

  四、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第一条 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产业基金,对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达10亿元以上项目,定制专项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条 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企业上市孵化资金,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及改制挂牌。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成功上市(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一次 性补贴100万元。企业改制后在新三板、四板成功挂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和30万元。以上补贴按申请受理和获批上市(挂牌)两个阶段各兑现 50%。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重组、账务调整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补贴。

  第三条 给予上市企业再融资支持及发债支持

  上市企业再融资且用于黄冈的,融资2亿元以下一次性补贴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补贴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按债项规模一次性给予5 ‰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给予企业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支持

   对重组我市企业或者重组外地企业迁入我市并成功上市的本地重组方,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收购本市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 组完成后,其税收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补贴,后3年给予50%补贴。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对重组方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 际贷款额给予5%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1个及以上项目,且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 的,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本市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超过1亿元的投资企业,当其投资项目发生破产清 算或项目退出发生实际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

  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和外地企业重组我市企业并落户我市的或我市企业重组外地企业总部留在我市的,予以基金配套股权投资支持。

  第五条 给予周转资金支持

  按企业税收贡献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周转资金支持。

  第六条 给予限售股份减持投资支持

   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黄冈市证券营业机构开设证券交易账户,通过黄冈市证券营业机构开设的账户减持、转让股份,按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的95%予以补 贴。利用减持所得资金在黄冈投资新建项目,如新建项目投资额超过限售股减持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按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的100%予以补贴,减持所得资 金未在黄冈投资或投资额少于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按上述95%予以补贴。

  五、关于促进招商引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八条措施

  第一条 在黄冈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条 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来黄冈创新创业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5万元。

  对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省级高层次人才来黄冈创新创业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费5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3万元。

  第三条 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黄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贴。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满3年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1.2万元、0.6万元。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五条 对工业领域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给予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创新创业资助、风险投资和担保、子女享受优质教育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家成长。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开展成长型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年培训企业家100名、各类高管人员200名。每年评选表彰10名优秀企业家。

   第七条 对到黄冈市内企业实习实训、就业见习的大学生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1000元、500元。对重点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市内企 业实习实训的,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1500元。同时,为实习实训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

  六、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四条措施

  第一条 增设急需紧缺人才对口专业

  职业(技工)院校对接食品饮料、畜禽养殖、纺织服装、建筑建材、机械电子、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我市急需紧缺人才新开办专业,经人社、教育、经信委、财政等部门认定的,给予每个专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深化校企合作办学

  对经认定实行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至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建成“厂中校”“校中厂”的企业或学校,经人社、教育、经信、财政部门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 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获省级楚天名匠、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及黄冈工匠培育行动“黄冈名匠”称号人员,在黄冈企业工作的,分别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对命名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入选的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国家、省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按50%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对入选的“黄冈工匠”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七、关于促进新经济发展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放宽新经济市场准入。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体现新经济特点的个性用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解决住所登记问题。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

   第二条 对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新经济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本数)且研发投 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新经济企业、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新经济企业,经科技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 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黄冈市内自主创业的优秀项目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每年给予5万元财政补贴。

  第五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创办规模化现代农业经济实体,给予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2年全额贴息。

  八、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成功办理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投产后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经认定纳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投产后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鼓励项目投资建设

   (一)对新能源整车生产项目的补助。对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重大科研项 目在黄冈转化的,按项目投产后增值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3年补助;对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3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三)对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生产项目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贷款额的3%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2年,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总额。

  第三条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

  对于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汽车年产能达到20%、50%、85%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配套协作

  对本地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本地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2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政府采购使用

  优先将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市政府采购项目;市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原则上首选新能源汽车。

  (以上八条节选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意见 黄政发〔2017〕7号)

  九、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节选自《关于促进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决定》黄政发〔2017〕8号)

  对认定为创新创业领军型、高端行、成长型人才(团队)的,分别给予300万、200万、8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对人才(团队成员)3年内每年给予3000-5000元生活补助。

  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流程部分5年内每年按90%予以支持。

  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在黄冈高新区设立院士工作站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高层次人才在黄冈高新区创办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全日制博士、硕士来黄冈高新区创新创业的,项目落地1年后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的安家费,落地3年后在黄冈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十、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政策(节选自《关于促进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决定》黄政发〔2017〕8号)

  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20-200万元补助。

  对在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奖并在黄冈众创空间落户的科技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对高科技产业化项目入驻加速器的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一定的产房补贴。

  十一、支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节选自《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大学生到黄冈实习实训和创业就业的意见》黄政发〔2013〕20号)

  一是“十免”扶持,“零门槛”创业。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及水电、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网络接入服务、客户接待室及会议室、创业培训服务、创业政策咨询服务、科技项目申报服务、政策指导服务、创业沙龙活动场所、专利申请咨询服务;

   二是“五有”保障,“无负担”创业。有资金扶持,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最高50万元无息贷款,成立5支创投基金扶持创业;有办公场所,大学生创业孵化 器,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3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场所;有厂房,大学生创业加速器,按入驻企业发展需求,免费提供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厂房;有住房, 创业大学生公寓和人才公寓,按标准为创业者提供免房租住房需求;有创业导师,聘请黄冈籍知名企业家和本地成功企业家作为创业导师,一对一为创业者提供成长 支持;

  三是“一直通”服务,“快车道”创业。对大学生创业项目实行零收费、零干扰,简化大学生创办企业入驻程序,在孵化基地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二、支持大学生实习实训优惠政策(节选自《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大学生到黄冈实习实训和创业就业的意见》黄政发〔2013〕20号)

  ·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基本生活补贴,最多可享受3个月。

  ·挂职实习面向重点高校博士、硕士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挂职实习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

  ·免费提供空调房住宿。

  ·免费提供无线上网服务。

  ·免费提供创业就业培训。

  ·对来我市实习实训的大学生,实行事业单位专项招聘。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支持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节选自《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大学生到黄冈实习实训和创业就业的意见》黄政发〔2013〕20号)

  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满3年以上的,博士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12000元,硕士每人每年6000元,本科生每人每年4000元,高职专科生每人每年2000元,连续发放最高5年。

  签约在黄冈企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博士,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安家费。

  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博士由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购房补贴,硕士由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由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在黄冈暂无自有住房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在企业就业的高职专科生,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租房补贴,连续发放3年。

  毕业生首次购买住房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对来我市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对引进到事业单位的硕士、博士,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硕士可直接任副科级职务,博士可直接任正科级职务。

  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选拔、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科研成果或者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